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中心有关科室、各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建厅转发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核查骗提住房公积金案件的通知》(内建金函〔2017〕9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遏制、打击和杜绝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 法》、《通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就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加强内部防控机制。
(一)相关业务科室要进一步完善业务办理“三级审批”制度,强化岗位相互监督机制建设,做到“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
(二)完善提交材料告知单和责任书,配备必要的业务受理影音留存设备,将“一次性告知”和“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性告知”等制度落实到位。
(三)加大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工作力度,通过扫描二维码、网络查证和到相关管理部门现场查询等方式予以确认,避免发生利用虚假材料违法办理住房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四)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伙同他人利用虚假材料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合法、真实、有效证明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通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禁止提供虚假材料。
三、职工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提交虚假材料试图违法办理提取的,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及党组织,并取消其3年(含)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二)利用虚假材料已经违法提取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及利息。按期退回的,协调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其6年(含)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限期内拒不退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其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在职工作年限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四、职工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提交虚假材料试图违法办理贷款的,协调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其5年(含)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二)利用虚假材料违法获得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按期退回的,协调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其10年(含)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限期内拒不退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其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在职工作年限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五、对于相关单位出具伪证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处理程序。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业务科室通过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当事人有利用虚假材料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转交督查科。督查科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上述规定采取处理措施。
2017年10月19日